★当事人通过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www.122w.net)咨询问题:
我是某运输公司的一名长途大货车司机,今年年初的一天,凌晨3点左右,天下着暴雨,我驾驶公司大货车在一十字路口转弯时,左后轮胎将骑自行车下夜班回家的李某轧成重伤。但因为天太黑,雨太大,车身又很长,我也急着赶路,所以当时根本没发觉撞人。我继续开着大货车向目的地驾驶,后在途中被交通巡警拦下,并因发生事故后我离开现场,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请问我对此次交通事故的发生因未察觉而驶离现场的行为,是否满足交通肇事罪中的逃逸情形?
★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交通事故律师解答:
《刑法》第133条规定,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交通肇事致1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为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为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肇事者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肇事者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驾驶员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
本案中,肇事司机是否具有逃逸情形是能否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关键点,即罪与非罪的分水岭。《刑法》第133条中规定的交通肇事逃逸,是指驾驶人员发生交通事故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驶离现场的行为,即肇事司机主观上对于“逃逸”必须是故意。若肇事司机主观上并未发现自己肇事而驶离现场的,应当认定不属于肇事逃逸。值得一提的是,是否存在故意需通过相应证据加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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