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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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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所侵犯的客体和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存在不同。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道路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事故。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据此,交通肇事罪侵犯的客体是交通运输安全,并且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而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侵犯的客体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行为人在主观上是基于故意的目的而为之。



       曾有报道,一些肇事者在发生交通事故致人伤亡后,为了逃离现场,竟驾车横冲直撞,在其冲撞中又导致多名人员伤亡的恶性结果。在这种情形下,行为人的行为已不能单单用交通肇事罪来评价了。由于其交通肇事致人伤亡,其行为本身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但是在肇事后,行为人不仅没有抢救伤者,而是想着逃离现场,逃避法律追究,同时,其在逃离的过程中,在马路上横冲直撞,不顾其他道路使用人的安危,并且导致了多名路人受伤的结果。此时,行为人侵犯的客体已演变为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安全,并且造成的实害结果,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因此,行为人逃离事故现场造成人员伤亡的行为应根据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据此,对于行为人的行为,应根据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数罪并罚。

       综上,交通肇事罪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均制定于《刑法》的第二章中,虽然两罪所侵犯的客体和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存在不同,但是,这两罪往往由于行为人的一念之差就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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