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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后抛弃伤者的行为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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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甲驾驶机动车行驶在道路上,其妻乙坐在副驾驶位上。甲由于超速行驶撞到了正在过马路的丙。甲发现撞到人后,迅速下车查看丙的伤势,发现丙躺在地上痛苦呻吟,急忙与妻子乙将丙抬上车送往医院治疗。但是,行走了一段路后,乙发现丙没有再呻吟,一探丙的鼻息,似乎没有了呼吸,以为丙死了,甲一慌,以为自己撞死人了,害怕坐牢,便停车将丙放在路边,开车离去。事后,丙被过路人发现,急忙送往医院急救,经诊断,丙因脾脏破裂,伤势构成重伤,伤残等级评定为8级。同时,公安交管部门经过现场勘查,认定甲负事故全部责任。

   本案中,对于甲的行为定性,引起了广泛争论,有观点认为甲的行为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原因是甲在肇事后有抛弃伤者的行为。但亦有观点认为,甲的行为仅构成交通肇事罪,但具有逃逸情节。

   交通肇事罪属于过失犯罪,即行为人在主观上是过失。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是故意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是故意的,是积极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出现的。因此,交通肇事罪与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存在很大的区别。但是,根据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当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得不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按照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从司法解释上看,肇事者的主观意识已经发生转变,已从过失转为故意,其目的旨在追求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出现,同时,其将被害人带离现场隐匿的结果,导致了被害人死亡或严重残疾的结果出现,此时,仅仅同交通肇事罪来评价肇事者的行为就不适当,只能根据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来重新定性行为人的行为。

   由此可知,本案中,甲构成交通肇事罪。甲虽然在路上有遗弃受害人丙的行人,但当时甲的主观意识上以为丙已死亡,为了逃避法律追究才将丙抛弃。也就是说,对于当时的甲而言,其抛弃的是“尸体”,虽然实际上当时的丙还活着。再者,事后丙经过抢救获救,其伤残等级为8级,亦没有达到严重残疾的程度,因此,以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来定性甲的行为是不恰当的。甲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受害人丙抛弃在路边,自己驾车离去的情形,应当认定为逃逸行为。

   根据最高院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交通肇事致一人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且具有逃逸行为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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