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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认定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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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过失(包括疏忽大意和过于自信两个方面的过失)。主观方面是指交通肇事者对于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行为可能造成的严重后果的心理态度而言,是故意还是过失?只有过失才有可能构成此罪。肇事者在违反规章制度上可能是明知却故犯,如:醉酒驾驶、超速行驶、超载、逃逸等行为都属于故意,但是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针对的是肇事者对于造成严重交通事故后果所持的心态,而非行为本身。肇事者对于造成严重后果,应当预见而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虽已预见,但由于过于自信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了严重后果的,都属于过失。

        

另外,肇事逃逸与是否成立本罪关系并不密切,并非只是逃逸就会构成交通肇事罪。肇事后逃逸的主观心态是肇事司机明知自己因违反交通运输管理的规定,且违法行为已经导致了交通事故的发生,这是构成交通肇事罪加重犯的主观条件,但并不是是否构成本罪的构成要件之一,所以交通肇事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过失,不可能是故意。另外,如果肇事司机并没有发现自己违反交通运输管理规定的行为导致了交通事故而离开事故现场的,则不成立交通肇事逃逸,因为肇事司机离开现场的行为需具备逃避法律责任的目的,肇事者都并没感知到事故的发生,所以根本不可能存在因逃避法律责任而离开现场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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