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或是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人民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有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权力。讯问犯罪嫌疑人,一方面有利于司法机关收集、核实犯罪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或是新的犯罪线索,打击犯罪;另一方面,也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行使对自己辩护权(备注: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之日起,即可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等)。
对于讯问犯罪嫌疑人,有如下相关内容(适用于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
一、讯问的侦查人员人数
讯问犯罪嫌疑人的主体为人民检察院或是公安机关的侦查人员,在具体讯问的时候,侦查人员至少为2人。
二、讯问地点
1. 对于在看守所的犯罪嫌疑人,讯问地点为看守所;
2. 对于没有被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在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指定地点(经传唤)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
3. 讯问时间
1. 一般情况下,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在12小时内;
2. 对那些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时间为以内。
3. 讯问方式
首先是讯问犯罪嫌疑人是否有犯罪行为,让犯罪嫌疑人陈述有罪的事实或者无罪的辩解,然后再由讯问人向之具体提出问题。
犯罪嫌疑人对侦查人员的问题,应当如实回答。如果是与本案无关的问题,也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在讯问聋、哑的犯罪嫌疑人时,讯问应当有通晓聋、哑手势的人参加,并且该种情况需记载于笔录中。
4. 结果处理
讯问应当有笔录,并由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对于那些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讯问应当有录音或是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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