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是司法机关限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原因可有很多,例如如果一个交通肇事者涉嫌刑事犯罪,但其是怀孕的妇女,就可申请监视居住。相比较逮捕而言,监视居住给了被监视居住人更多一些自由的权利。但当出现某些法定的情形时,依照我国相关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对被监视居住人进行逮捕。
依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30条之规定,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下列情形之一出现时,人民法院应当决定对其逮捕:
(一)在被监视居住期间故意实施了新的犯罪;
(二)在被监视居住期间企图自杀或是逃跑;
(三)在被监视居住期间经查证有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行为情形发生;
(四)在被监视居住期间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行为;
(五)在被监视居住期间,经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案,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的;
(六)在被监视居住期间,其未经批准,自行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是2次未经批准,其自行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七)在被监视居住期间,未经批准,自行会见他人或者通信,影响审判活动正常进行;或是两次未经批准,私自会见他人或者与他人通信;
(八)那些之前因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或者因怀孕、正在哺乳自己婴儿而未予逮捕的被告人,疾病痊愈或者哺乳期已满的;
(九)其他。
备注: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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