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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肇事疑犯的刑事强制措施: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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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监视居住是指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得离开指定区域(住处或是指定的居所),并由公安机关对其活动进行监视的一种强制措施。是否采取监视居住的强制措施由公安机关、法院或检察院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


      监视居住针对那些没有必要羁押或是法定不再继续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2条之规定,采取监视居住的条件为如下情形之一: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

      (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正在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经审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地的。

      (六)对那些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既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采取监视居住。

      不论如何,监视居住总比被羁押的好,监视居住需要提交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这个可以由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具体处理。交通事故专业律师全国咨询热线:(微信:akyypk123).

      监视居住的执行场所:

      1. 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监视居住措施;

      2. 原则上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若无固定住处时,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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