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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能得到支持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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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许多受害人及其家属都知道,在交通事故侵权诉讼中,应当一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否则,再次就同一事实另行起诉诉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是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然而,这个在交通肇事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是不适用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是否受理刑事案件被害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问题的批复》(下称”《批复》”)的规定,被害人或其其家属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是不被人民法院所受理的。在《批复》中还规定,在上述所称刑事案件类型审结以后,被害人或其家属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因此,在以往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受害人或受害人的近亲属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均不被支持。其主要原因在于,法律没有规定,且被告人已经受到刑事处罚,受害人的精神损害在一定程度已经获得了补偿。

     然而,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条的规定,“侵权人因同一行为应当承担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的,不影响依法承担侵权责任。”这对受害人或其家属来说,意味着他们的精神损害赔偿有了保障,不必担心在另行起诉后无法获得精神损害赔偿。

     故此,在交通肇事的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最好不要提出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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