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因侵权遭受精神损害,并造成严重后果的,有权向侵权人提起精神损害赔偿诉讼,要求赔偿义务人承担精神损害抚慰金。但是,在社会生活中,精神损害程度较难以判定,需要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民众行使精神损害赔偿的诉权,以平衡社会利益,从而既能使精神受到侵害的受害人获得应得的赔偿,也不至于加重赔偿义务人的负担。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内容,提起精神损害赔偿需要满足以下条件。
(1)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如果受害人虽然受到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受害人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法院一般不予以受理。
(2)受害人必须是基于以下几方面受到侵害导致精神损害的。
a.自然人的人格权利遭受不法侵害的,包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
b.自然人的隐私权和其他人格利益遭受不法侵害的;
c.具有人格象征异议的特定纪念物品遭受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的;
d.自然人死亡后的人格利益遭受损害的;
(3)精神损害的请求权主体只能是受害人或其近亲属。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人格权利遭受侵害为由,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4)在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过程中,应当注意几个法院不予以受理的情形:
a.当事人在侵权诉讼中没有提出赔偿精神损害的诉讼请求,诉讼终结后又基于同一侵权事实另行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b.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该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者该刑事案件审结以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有的法院的做法是,如果当事人单独提起精神损害赔偿的民事诉讼的,不予以受理,如果当事人单独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精神损害赔偿仅是整个民事损害赔偿的项目之一的,予以受理,并将精神损害赔偿损失纳入赔偿金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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