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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一个家庭只能生育一个孩子,但是现实生活中,有些家庭却存在超生情况。对于超生的孩子,一般很难落实户口。超生子女没法选择自己的出生,难道却要为父母的过错承担责任吗?在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中,超生的孩子是否属于被抚养人范围,能否索赔被抚养人生活费呢?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的规定,被抚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有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受害人应当承担抚养义务的未成年,一般是指受害人对其负有扶养义务,且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和超生子女。
也就是说,只要受害人对该未成年人负有扶养义务,该未成年人就属于被抚养人范围,具有向赔偿义务人索赔被抚养人生活费的权利。
然而,在诉讼中,受害人在索赔被抚养人生活费时应当提供相应的证据,比如未成年子女的出生证、户口本、父母亲的结婚证等相关证据。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一些父母为了躲避行政罚款,并没有给超生的孩子落实户口,有的甚至连小孩的出生证都没有。所以,如果缺乏相应的证据,则很难为超生的孩子主张被抚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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