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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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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生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除了要抓紧救治受害人以外,还要确定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问题。

     在北京市,发生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给他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害,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呢?

     根据《北京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72条的规定,机动车因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给事故受害人造成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分别根据如下规定确定损害赔偿责任:

     1、发生事故以后,经过保险公司评估后,由其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2、经过交管部门查证,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机动车驾驶人在驾驶中也已经履行了交通安全注意义务、采取了避免交通事故发生的合理措施的,机动车一方在国家规定的最低赔偿比例、最低赔偿限度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无过错);或者按照过错程度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有过错的);

     3、如果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的人身、财产损害是由非机动车或者行人一方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交强险保险公司已经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付事故损失的,其有权向受偿人追回。

      在北京,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损害就按照上文所述,事故损害按是否超过交强险限额、事故损害是否是受害人故意制造等情形分别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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