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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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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残疾辅助器具费定义

        
残疾辅助器具费,是指因伤致残的受害人为补偿其遭受创伤的身体器官功能、辅助其实现生活自理或者从事工作、劳动而购买、配制生活自助器具所需的费用。

        二、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标准和确定

       
残疾辅助器具费计算标准遵循“普通适用”原则。

        普通,是指配制的辅助器具不应是奢侈型、豪华型,不能一味追求高品质和价格最昂贵的。

        适用,是指能起到功能补偿作用,又符合“稳定性”和“安全性”的要求。

        根据民政部的规定,从1995年10月17日起,民政部门对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实行资格审查制度。

        法律实务

        我国民政部门的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是从事辅助器具研究和生产的专业机构,可以从事残疾辅助器具的鉴定和配制。实践中,法院一般按照民政部门的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来确定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赔偿。

        三、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确定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辅助器具费的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根据《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32条规定,残疾辅助器具费参照残疾赔偿金的赔偿期限,自定残之日起,赔偿20年。对于超过确定的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5~10年。

        四、特殊伤情受害人的辅助器具费用的确定

       
伤情有特殊需要,是指按照普通适用的标准,以及正常更换周期和期限计算辅助器具费用仍不能解决受害人的辅助器具费用,则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的支付

       
辅助器具费的支付方式有两种:一次性给付和定期金给付。定期金给付的条件、标准和年限与残疾赔偿金相同。

        法律实务

        司法实践中,残疾辅助器具费通常在二十万元左右,有时甚至高达四五十万元,该项费用占总赔款的比例很高,往往成为原被告争议最大的地方,受害人应当高度重视。

        法院开庭时,双方的律师都要对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发表以下质证意见:

        1.辅助器具配制机构是否具有合法的资格;

        2.辅助器具是否符合“普通适用”原则;

        3.辅助器具更换周期时间是否合适(例如要将4年一换改为3年一换);

        4.辅助器具赔偿期限是否合适(例如赔偿年限到底是20年还是15年)。

        因此,受害人要注意下面两个问题:

        第一,受害人不要盲目选择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出具的配制意见,如果选择了没有通过民政部门资格审查的辅助器具配制机构,则其出具的配制意见无效,对受害人十分不利。

        第二,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本身的书写格式是否符合规范、表述是否合理合法,显得尤其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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