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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养费赔偿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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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受害者在治疗和康复的过程中,根据实际需要对食物营养有着不同的要求,而这些营养需求为伤者治疗和康复所必须,那么,基于此而产生的营养费用法律规定应当由事故赔偿责任人对此项费用予以赔偿。

      法律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1. 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

      所谓根据受害人的伤残情况,是指赔偿营养费用的高低是和受害人在交通事故后自身的受伤程度密切相关的,倘若其受伤程度级别较高,客观上来说其人体本身需求的营养成分也就高,那么所需要花费的营养费用也就越高。例如,在残疾的十个级别中,一个一级伤残受害者和一个十级伤残受害者所需要的营养成分肯定不一样,一级受害者定会需要更多的营养成分和营养费。

      2. 根据(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对于伤者的伤残情况和治疗状况,没有人比实际的医疗机构知道的信息更多了,医疗机构的医疗诊断和治疗意见等对伤者的病况都会有所说明,如果其治疗意见等要求对受害者注明加强营养的,那么可以肯定加强营养的必要性,此时因加强营养所付出的额外医疗费用也应该由事故的赔偿责任人来承担。

      3. 法院根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酌定给予营养费。

      特定情况下,依据受害人的实际情况,法院可酌定给予营养费用,如伤者失血过多、身体在治疗结束后依旧很虚弱等等,其计算期限可以算至受害人的身体基本痊愈时止。

      营养费用赔偿标准发了没有明确规定,只能通过参照伤者具体情况和医疗机构的具体意见由法官综合断定,且以实际必要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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