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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的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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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费是指因人身伤害导致伤残的受害人及其护理人员为受害人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配置残疾辅助器具,伤残者、死亡者的近亲属参加事故处理,死亡者的近亲属办理丧葬事宜等活动实际必需的车船票费。人身伤害、伤残、死亡,精神损害导致不能正常工作、生活需要治疗等情形下都涉及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为此支出的交通费的赔偿问题。这种费用的发生是恢复受害人的健康所不可避免的,是人身损害的后果之一,应当成为赔偿义务人赔偿内容一部分。

      交通费一般结合当地交通条件,以就医及转院治疗的过程中实际发生的交通费计算,以实际必要为前提,主要包括车船费、救护车费、搬抬费等,需有票据证明。交通事故人身伤害索赔实务中涉及的交通费一般包括以下四项:

      1、受害人发生交通事故后就医治疗,从事故发生地到医院之间的救护车费等交通费。若受害人未进行住院治疗,则还包括治疗期间去医院治疗来回的交通费用。同时,必要护理人员的交通费用也应包括在内。

      2、受害人治疗期间因转院而发生的交通费。

      3、受害人事故后要进行伤残鉴定,去伤残鉴定机构来回的交通费,同时也应包括必要陪护人员的交通费。去伤残鉴定包括两次交通费的计算,即前往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一次,应有受害人和必要的护理人员的交通费;还有鉴定完毕领取评定结论的一次,此时应只有受害人亲属一人代为领取或已恢复行动能力的受害人亲自领取的交通费。因为领取评定结论无需受害人本人亲自到场。

      4、受害人及其亲属处理交通事故期间,去相关处理机关来回的交通费用。

      交通费标准应当按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出差的最低标准予以计算,交通工具只限于乘坐公交车、火车硬座、三等舱以下轮船等,超出该标准的并不一概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但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确实需要且受害人有合理说明的,可全陪或赔偿大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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