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间接损失索赔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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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通则》第117条中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据此,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财产损失应获得赔偿。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在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间接损失一般包括车辆停运和贬值损失。
   

我国实行交强险制度,肇事车辆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的损失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的部分,根据事故当事人的责任份额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那么,间接损失是否属于交强险赔偿项目呢,受害人的间接损失能否要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先行赔偿呢?
   

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的规定,交强险的赔偿项目分为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以及被保险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无责任的赔偿限额。据此,交强险赔偿项目有“财产损失赔偿”项目。但是在交强险条款中,对于受害人财产因市场价格变动造成的贬值,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其他各种间接损失,交强险不承担赔偿和垫付责任。所以,交强险中的财产损失赔偿项目只针对于受害人的直接损失,并不包括间接损失。
   

据此,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遭受间接损失的,不属于交强险赔偿项目,不能在交强险范围内获得赔偿,但受害人有权向机动车所有人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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