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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认证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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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车物定损,指的是根据法律的规定取得价格鉴证资质的价格认证机构以及机构人员,遵守我国交通管理法规以及价格法、政策,遵循公开公正、科学合理等原则,按照相关的程序与方法,对交通事故造成的各种机动车、非机动车、车载物品以及其他物品损失进行看眼、鉴定,确定其损失大小的行为。

     在湖南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物损失的,在进行索赔之前,相关人员应先委托有资格的价格认证机构对车物损失进行定损。价格认证机构根据相关的规定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根据《湖南省物价局关于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认证服务收费试行标准的通知》第2条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认证服务收费属于重要的中介服务收费,须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认证额采取差额进行累进计算收取,具体为:

     一、车物损失价格认证价值为10000元以下的(包括10000元),按400元/事故。

     二、如果车物损失价格认证价值为10000—50000元的(包括50000元),收取3%。

     三、如果车物损失价格认证价值为50000—300000元的(包括300000元),收取2.5%。

     四、如果车物损失价格认证价值为300000—500000元的(包括500000元),收取2%。

     五、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价格认证价值为500000元以上的,收取1.5%。

      每次交通事故认证收费数额最高不能超过30000元,各市州物价部门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在不超过20%的幅度内明确具体执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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