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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对委托价格事务所进行评估鉴定了的损坏车辆,车主单位可以选择修理厂进行修理。损坏车辆修理单位在承接了修理工作后可以反悔吗?
根据《长沙市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工作的意见》第7条的规定,由价格事务所已经进行估价的损坏车辆,根据安全、自愿原则,车主可以自行选择修理厂进行修理。但是,如果车主单位属于实行政府采购的行政事业单位的, 则需要按照政府有关文件的规定进行修理。车主单位委托修理单位进行修理,修理单位应当在承接修理之前先了解车损状况以及估价鉴定结论的内容。修理单位一旦承接修理,就被视为承认估价鉴定结论,应当保障损车的修理质量及承担相应的义务。
因此,修理单位不能以未了解鉴定结论内容等相关理由反悔,拒绝修理。组要注意的是,修理单位在修理过程中如果发现有遗漏的部分,当事人应当立即通知公安交管部门以及价格事务所进行补充认定。
综上所述,损坏车辆修理单位承接修理后不能够以未了解鉴定结论等相关理由反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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