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道路交通事故评估站在对交通事故损坏车辆进行定损时,应当以修复为主的原则,并且以预算的修理费作为评估的依据,如果车辆修复汇总配件需要调换的,还要遵循相关的原则进行。
根据《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物损评估中心物损评估操作规程》第3条的规定,评估单位在进行定损时,在配件调换方面的定损遵循以下原则进行:
一、修复费超总部件或零件现价60%的
如果交通事故车辆修复时,配件修复费超过总部件或者是零件现价的60%的,车辆配件可以调换。
二、整形工艺难度大,难以保证安全性能的
如果交通事故车辆在修复过程中需要进行整形,但是整形工艺难度大,并且整形后难以保证安全性能的,可以对相关的配件进行调换。
三、基准面严重损坏,无法准确调校好的
如果交通事故车辆在修复中,基准面已经严重损坏,无法准确调校好的,可以调换配件。
四、受损面积占该部件面积1/2以上的
事故车辆在修复中,如果某一部件受损面积占该部件面积1/2以上的,可以调换部件。
需要调换的配件,其价格按照当时当地社会平均价格,或者是上海市物价局所发布的市场价格水平来进行计算,工时价格、管理费用按照沪98第10文件中规定的相关标准进行计算。如果是对随车物品等损失进行评估的,按照《上海市物品财产估价鉴定管理实施办法 》的相关条款执行。
综上所述,事故财物损坏一方,可以按照以上原则对车辆配件进行调换,相关价格按照相关规定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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