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长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车物损失的,在进行索赔前,可由公安交管部门委托价格事务所进行估价鉴定,并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书》。如果当事人对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应该怎么办呢?
根据《长沙市关于开展道路交通事故车物损失估价鉴定工作的意见》第6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对价格事务所所作的估价鉴定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以下方法进行救济;
一、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委托上一级价格事务所复核
如果当事人对价格事务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公安交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公安交管部门委托上一级价格事务所进行复核。复核机构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复核裁定结论:
1、轻微交通事故在2日内作出;
2、一般事故在5日内作出;
3、中大或特大事故在7日内作出;
4、如果评估期限另外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时间作出。
需要注意的是,符合裁定结论为最终结论,当事人不服的不能再提出复核申请。
二、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当事人对价格事务所作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综上所述,当事人对车物损失估价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由复核机构进行最终裁定;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依法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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