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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型号残疾辅助器具价格差异处理?(上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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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实际生活及司法实践中,不同机构生产同型号的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的费用价格存在很大的差异,那该如何计算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费呢?交通赔偿网(www.122w.net)在此为您解答。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的相关规定,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费应当按照普遍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来计算。      

可是,在实际中,哪怕就是“普遍适用器具”即便是同一型号,也会因为不同的生产厂商及销售商等而导致价格存在着差异。      

为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相关司法解释。依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第4条的相关规定,上海市人民法院认为,对于原告在起诉时已经安装好的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费则依据其已经实际支付的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费来确定此赔偿金额;对于此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还没有安装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的,或虽然已经安装好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但日后还需要更换的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则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具体的案件依法向配制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的机构来进行询价,该询价有关的结论应当在法庭上经过依法质证后才可以作为确定相关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费用的赔偿数额的法律依据。      

 以上就是不同机构生产的同型号残疾辅助器具费存在差异价格,怎样来计算交通事故残疾辅助器具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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