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赔偿项目计算中的“上一年度经济数据”标准(长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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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时,涉及“上一年度经济数据”的概念,包括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职工平均工资”。

                        上一年度经济数据与赔偿项目的计算关系如下表:


上一年度经济数据
 
对应的赔偿计算项目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
 
 
被扶养人生活费
 
 
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被扶养人生活费
 
 
职工平均工资
 
误工费、丧葬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5条,上述所谓的“收入、支出、工资”为政府统计部门公布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经济特区和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相关统计数据。

      “上一年度”为交通事故赔偿案件一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地方对上一年度往往有相关规定进行明确,例如在长沙市,依据《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审理意见》第二部分第5条,上一年度是指第一次法庭辩论终结时的上一统计年度,而不是事故和人身损害发生时的上一年度。

     各地地方经济数据往往以公布的为准,若尚未公布的,可沿用上上年度的经济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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