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你驾驶着自己的爱车在道路上畅行,突发的交通事故虽然未造成人员伤亡,但却导致了财产的损害,其中可能就包括了对你而言很具有纪念意义的物品。如果只是按照损失的财物的发生损害时的市场价值进行赔偿,是难以抚平你受到的精神伤害的。财务损坏是否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可以,哪些财产的损害时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呢?
根据《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四条规定,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由于侵权发生的永久性灭失或损毁,物品所有人提起侵权诉讼的,可以向法院提起精神损害请求,法院应当受理。这是财产损害可以适用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依据。在《侵权责任法》十九条和二十二条中,分别规定了对财产损失的赔偿方式和对精神损害赔偿的方式。对具有人格利益的财产的侵权,不仅会侵犯该财产的所有权,还会侵犯该财产具有的人格利益。因此,应当可以要求精神赔偿。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品指:首先,具有特定性和纪念性,这个物品必须对所有人具有特殊的意义和纪念价值;其次,具有人格利益,不仅包括一般意义上的纪念意义,还应当有特定的人格意志,属于所有人的精神寄托和某个特定人的化身;最后,必须依据一定的人与人的关系才能产生的,如果只是所有人独爱的某件物品是不构成的。
依据以上标准,我们可以判断出一般的宠物狗是不构成具有人格意义的特定物品,而独一无二的相片则可以构成具有人格意义的特定物品,可以主第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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