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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害人在诉讼期间因非事故原因死亡怎么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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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人可以通过诉讼方式索赔。如果受害人已经定残并通过诉讼方式索赔残疾赔偿金,但是在诉讼期间因非本次交通事故原因死亡的,按照上海市的相关规定,残疾赔偿金怎么算呢?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8条的规定,受害人在交通事故中受伤,在医疗终结后经过有资格的司法鉴定确定损害后果后,在诉讼期间却因为非本次交通事故原因死亡的,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计算年限至少为5年,一方面为了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不与相关司法解释精神相冲突,按照最低标准5年计算残疾赔偿金。
     
     根据上述规定,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在定残前、诉讼期间因非本次事故原因死亡的,残疾赔偿金至少可以计算5年,而不管其死亡时距离定残之日为多长时间。举例:
     
     例:胡某在交通事故中受伤,事故发生时45周岁。胡某治疗终结后,经过有资格的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评定胡某损伤构成8级伤残。胡某通过诉讼索赔,在诉讼期间因非本次交通事故愿意死亡,死亡时间距离其定残之日为1年半。原本胡某可以按照法定的20年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但是现在胡某只能按照最低年限5年计算残疾赔偿金,虽然胡某死亡时距离其定残日为1年半,但是不按照这个时间计算残疾赔偿金,而至少按5年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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