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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系智障人士,2012年3月其从北京市密云县的家中离家出走,家人遍寻不着。2012年3月7日,李某在京哈高速(现为京沈高速)公路北京段进京方向21.7公里处被一小客车撞死,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现场进行勘查、检验,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李某的监护人对其未尽到监护职责,死者的监护人与肇事司机负事故的同等责任。交通事故当事人请求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后达成调解协议,肇事司机赔偿李某的亲属27万元。
李某亲属在获得肇事司机的赔偿款以后,由于痛失家人的悲愤,毅然把京沈高速的管理公司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京沈高速公路分公司告上法庭。李某家人认为高速公路护栏有破损未及时进行维护,导致李某进入高速公路,且进入后高速公路后,高速公路管理公司未履行监管职责,及时进行制止,才最后导致李某被撞身亡,因此,高速公路管理公司也对该事故负有责任。
高速公路管理公司辩称,高速公路严禁行人入内是社会常识,况且在目前条件下高速公路无能力进行实时监控的。死者家人未履行监管职责才是导致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故不同意赔款。
对此,法院仍在审理当中,并未给出具体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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