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救助基金垫付费用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
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
二、申请
(一)申请人
受害人或者其近亲属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救助申请;也可以委托医疗机构、殡葬服务机构提出救助申请。
受害人身份难以确定的,经公安交管部门事故处理单位出具相应证明后,由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服务机构代为提出救助申请。
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可以向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
(二)申请材料
1.申请人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格;
(2)受害人的身份证明或者市公安交管部门事故处理单位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3)医疗机构出具的受害人住院病历资料复印件(加盖医院印章);
(4)受害人的入院证明。
受害人近亲属申请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及其公证书。
2.医疗机构申请垫付抢救费用的,提供有关抢救费用的证明材料。
3.申请垫付丧葬费用的,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表格;
(2)受害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或者市公安交管部门事故处理单位出具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
(3)受害人的死亡证明;
(4)火化通知书。
受害人近亲属申请的,除提供前款规定的材料外,还需要提供本人身份证明、近亲属证明及其公证书。
(三)申请受理
公安交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垫付抢救费用、丧葬费用申请,应当按下列情况当场分别作出处理:
1.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受理;
2.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
经核实,垫付抢救费用的申请符合救助范围的,需要救助基金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经核实,垫付抢救费用的申请不符合救助范围的,公安交管部门告知申请人不予垫付的理由。
三、审核
1.抢救费用的审核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垫付通知和医疗机构垫付尚未结算抢救费用的申请及相关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并将审核结果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医疗机构,对符合垫付要求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2.丧葬费的审核
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丧葬费用垫付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后,对符合垫付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按照有关标准垫付丧葬费用,并书面告知处理该道路交通事故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不符合垫付要求的,不予垫付,并向申请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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