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紧急避险的货物损失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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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例简介】

      某电器公司与从事个体运输业的赵某签订运输合同,将公司的货物运输至销售店面。赵某派遣司机张某驾驶卡车运货。货运途中,突遇小孩李某横穿马路,司机张某紧急避让,将货车转向路侧急刹,撞上了路边灯,车辆、货物均受损。经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司机张某的行为构成紧急避险,没有责任。

      【争议焦点】

      该电器公司要求车主赵某赔偿所运输货物的损失,赵某以其委派司机张某是紧急避险不负事故责任为由拒绝赔偿。遂该电器公司以赵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车主赵某承担电器公司货物损失的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合同法第311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承运人证明货物的毁损、灭失是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案例评析】

      电器公司和赵某签订的是运输合同,而紧急避险不属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者合理损耗以及托运人、收货人的过错任何一种,即不属于合同法311条规定的承运人免责范围,则应承担赔偿责任。而司机张某是因紧急避险造成了货物损失,据侵权责任法31条规定,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由于引起险情的李某未成年,则由其监护人承担。所以赵某向电器公司承担货物损失赔偿责任后,可以紧急避险为由向李某监护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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