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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
2013年1月李某驾车行驶,突遇张某跨越防护栏横穿马路,李某遂紧急刹车,造成后面夏某车辆与其追尾,夏某受伤。后夏某以李某及张某为被告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
【争议焦点】李某紧急避险造成的损失是否承担责任?
【审理结果】法院判决李某不承担责任,张某承担夏某所受损失的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第31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
【案例评析】
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
1、必须有威胁到合法利益的紧急危险发生;
2、必须是危险正在发生;
3、必须是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
4、避险的对象必须是无辜的第三者;
5、紧急避险行为应是在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的;
6、避险行为不应超过必要限度。
本案中,李某为躲避撞伤行人张某紧急刹车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据民法通则129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张某为引起险情人,则应承担对夏某的赔偿责任。李某采取的紧急避险措施适当且并未超过必要的限度,则不负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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