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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简介】2012年4月,杨某停于社区的轿车被盗,遂向警方报案,隔天在市中心路段,被盗车辆撞伤路边行人赵某,造成赵某腿骨骨折,随后逃逸。交通警察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被盗车辆驾驶人负全责,行人赵某不负事故责任。事后,因肇事者逃逸,赵某以杨某和保险公司为被告向法院起诉,索要赔偿。
【争议焦点】作为车主的杨某及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对于被盗车辆交通事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车主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而保险公司应当向受害者赵某承担其人身损害的赔偿责任。
【相关规定】
侵权责任法52条规定,盗窃、抢劫或者抢夺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承担赔偿责任。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垫付抢救费用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道路交通安全法76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
【案例评析】
车主杨某不具有过错且与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无因果关系,则其不承担该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责任。而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对机动车的赔偿责任是对车不对人的,因此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而后可以向盗窃者即实际驾驶车辆的肇事者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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