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铁路运输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了解有关铁路运输旅客在遭遇意外伤害时,哪些具体情形属于意外伤害强制险的赔偿范围。
铁路运输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赔偿范围包括因遭遇意外事故需要治疗产生的医疗津贴和因意外事故致死或致残的保险金。其中,旅客之保险金额,不论座席等次、全票、半票、免票,一律规定为每人人民币两万元。
铁路旅客在保险有效期间内,由于遭受外来、剧烈及明显之意外事故(包括战争所致者在内),受有伤害须治疗者,由保险公司按实际情况给付医疗津贴,其数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之全数为限。旅客遭受意外事故受有伤害,以致死亡、残废或丧失身体机能者,除依照规定给付医疗津贴外,另由保险公司依照下列规定给付保险金:
(1)死亡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2)双目永久完全失明者,两肢永久完全残废者,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与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3)完全丧失身体机能永久不能继续工作者,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4)一目永久完全失明者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者,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5)丧失一部分身体机能永久不能复原,影响工作能力者,视其丧失机能之程度,酌给一部分保险金。
保险公司对于铁路运输旅客的意外伤害的保险给付责任并不是绝对,条例中基于公平原则角度,还明确了保险公司的除外责任,即遇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保险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或医疗津贴之责:
(1)疾病、自杀、殴斗或犯罪行为而致死亡或伤害者。
(2)失踪者(但因车辆失事或意外事故而致失踪者,不在此限)。
(3)因无票扒跳车而致死亡或伤害者。
(4)有欺诈行为,意图骗领保险金或医疗津贴者。
保险金额连同医疗津贴,系属法定给付之最高责任,如遇意外事故发生,旅客或其家属不得再向铁路局要求任何额外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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