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8月12日15时59分,312国道寨河镇张胡店村路段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车牌号为豫PP6696的大型货车由东向西行驶与一辆车牌号为豫SA0905从信阳开往固始的中巴客车发生碰撞,致使两车冲入路南稻田。中巴车上有司机1人、售票员1人、购票乘客19人、未购票未成年人2人,共计23人。该事故导致5名中巴乘客当场死亡,在送往医院抢救途中有4名伤者死亡,在医院抢救过程中有2名伤者经抢救无效死亡。
经初步调查,豫SA0905中巴客车隶属信阳运输公司第三分公司,客车司机现已被光山交警大队控制,正在光山县人民医院接受治疗。豫PP6696大货车隶属周口金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驾驶员弃车逃离现场,当地公安部门已组织警力全力追逃。事故具体原因正在进一步调查之中。
案件分析:
此起特大交通事故案,公安交管部门虽然还未对事故责任作出认定,但是,我们可以清晰地知道,对于受害人及其近亲属的赔偿问题是很明确的,即信阳运输公司第三分公司与周口金豫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应当根据事故责任对受害人、近亲属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理由是:客车司机和货车司机均是执行工作任务,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两司机所在的单位将承担无过错的赔偿责任。
对于客车司机和货车司机,已涉嫌触犯我国刑法规定的交通肇事罪;尤其是货车司机发生交通事故后有逃逸行为,若确定构成交通肇事罪,则按照刑法的相关规定,应当加重处罚。不仅如此,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货车司机将有可能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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