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b. 意识消失;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即属于一级伤残:
一、 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致
1、植物状态;
2、极度智力缺损(智商20以下)或精神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3、四肢瘫(三肢以上肌力3级以下);
4、截瘫(肌力2级以下)伴大便和小便失禁。
二、 头面部损伤致:
1、双侧眼球缺失;
2、 一侧眼球缺失,另一侧眼严重畸形伴盲目5级。
三、 脊柱胸段损伤致严重畸形愈合,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四、 颈部损伤致呼吸和吞咽功能严重障碍。
五、胸部损伤致:
1、肺叶切除或双侧胸膜广泛严重粘连或胸廓严重畸形,呼吸功能严重障碍;
2、 心功不全,心功Ⅳ级;或心功能不全,心功能Ⅲ级伴明显器质性心律失常。
六、腹部损伤致:
1、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消化吸收功能严重障碍,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2、双侧肾切除或完全丧失功能,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七、肢体损伤致:
1、三肢以上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
2、二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膝关节以上),另一肢丧失功能50%以上
3、二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4、一肢缺失(上肢在肘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第二肢完全丧失功能,第三肢丧失功能50%以上;
5、一肢缺失(上肢在腕关节以上,下肢在踝关节以上),另二肢完全丧失功能;
6、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达体表面积76%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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