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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部瘢痕伤残等级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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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2-3-11发布2002-12-01实施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在交通事故中受伤经治疗后面部有瘢痕形成的,在符合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向鉴定机构申请伤残等级鉴定,通过鉴定结果要求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与伤残等级有关的赔偿项目的赔偿。

      鉴定标准:
(伤残等级\  鉴定标准 \ 备注)

伤残等级 鉴定标准 备注
二级 全面部瘢痕形成  
三级 面部瘢痕形成80%以上  
四级 面部瘢痕形成60%以上  
五级 面部瘢痕形成40%以上  
六级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0%以上;  
七级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24平方厘米以上;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50%以上;
 
 
八级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8平方厘米以上;
面部大量细小瘢痕(或色素明显改变)25%以上;
 
九级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12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20厘米以上;
面部细小瘫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30平方厘米以上;
 
 
十级 面部瘢痕形成,面积6平方厘米以上;或面部线条状瘢痕10厘米以上;
面部细小疲痕(或色素明显改变)面积15平方厘米以上;
 
 
备注:面部瘢痕没有一级的伤残等级评定。



        由于面部是人对外社会活动的主要体现,因此由于面部的伤害受害人都可以要求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而且基于面部的关键性,可以要求比一般其他部位同种伤残等级更高一些的赔偿金。
交通事故伤残导致的赔偿项目和计算比较复杂,受害人需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伤残等级鉴定以及其他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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