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损伤的,受害人根据其损伤程度向赔偿义务人提出索赔,那么,应当依据什么来确定受害人是否可能构成3级或者4级伤残呢?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级其附录A的规定、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道路交通事故纠纷案件疑难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16条的规定,上海市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损伤,可能构成3、4级伤残的依据及相关赔偿指数具体如下:
一、3级伤残的
受害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遭受损伤的,可能构成3级伤残的划分依据为:
1、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不能够完全独立生活,需要经常有人监护的;
2、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损伤,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3、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遭受损伤,明显职业受限的;
4、因交通事故损伤致使受害人社会交往困难。
相关赔偿指数:
1、伤残赔偿指数为:70%;
2、附加赔偿指数为:4%。
二、4级伤残的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人身损伤,可能构成4级伤残的划分依据:
1、受害人因交通事故损伤,致使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到限制,贱货需
要帮助;
2、收拾人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3、交通事故致受害人职业种类受限;
4、受害人的社会交往严重受到限制。
相关赔偿指数:
1、伤残赔偿指数:60%;
2、附加赔偿指数: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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