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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到十级伤残鉴定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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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伤残鉴定的好坏影响赔偿数额的大小,对于伤残鉴定,受害人及其家属需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谨慎进行。

      我国对于交通事故伤害伤残等级的鉴定标准,见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发布的《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其把伤残等级鉴定为十个级别,每一个级别根据伤情的大小不同而不同。

      伤残等级鉴定的内容及其评价标准:

     1.颅脑、脊髓及周围神经损伤

      鉴定内容:植物状态、智力状况、精神障碍、自我生活自理能力、四肢瘫痪程度、语言表达能力、双目视力、大小便情况、生殖功能等。

      常见的损害情形:持续性植物生存状态(1级伤残)。

      2.头面部损伤

      鉴定内容:面部瘢痕面积、面部线条状瘢痕、 面部细小瘫痕面积、头皮无毛发、颌面部骨及软组织缺损等。
常见的损害情形:重度容貌毁损(2级伤残)。

      3.胸部损伤

      鉴定内容:女性乳房缺失、肺叶切除、肋骨骨折、心功能不全等。

      常见的损害情形:严重器质性心律失常,心功能Ⅲ级(1级伤残)。

      4.腹部损伤

      鉴定内容:胃、肠、消化腺等部分切除、胆囊切除、脾部份切除、肾切除或肾功能障碍等。

      常见的损害情形:双肾切除术后或者孤肾切除术后,需透析治疗维持生命;肾移植术后肾衰竭(1级伤残)。

      5.肢体损伤

      鉴定内容:手缺失、弓结构破坏、肢体长度差、肢体感觉缺失;

      常见的损害情形:四肢任一大关节(踝关节除外)功能丧失25%以上(10级伤残)。

      6.脊椎损伤

      鉴定内容:颈椎或腰椎是否畸形、胸椎或腰椎是否粉碎性骨折等;

      常见的损害情形:骨盆两处以上骨折或者粉碎性骨折,严重畸形愈合(9级伤残)。

      是否构成伤残以及构成的伤残级别需要由鉴定机构的鉴定人员根据伤者的伤情、并受害人整体状况作出判断。受害人因事故受到伤害后,在医疗终结后,也即交通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后,受害人即可开展相关的伤残鉴定事宜。
          
      对于鉴定有伤残等级的受害人,可主张伤残项目赔偿,所谓伤残项目是指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等只有受害人构成伤残方可存在的项目。此外,受害人仍可主张常见的如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人身损害赔偿项目。鉴于伤残鉴定以及索赔较为复杂,受害人为保障自身权益,最好委托专业律师协助进行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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