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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伤残鉴定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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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委托鉴定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可以通过自行委托或法院委托进行,伤者的伤残鉴定时间自事故直接所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终结时起可以进行。因此当事人或法院可以根据合适的时机委托鉴定机构伤残鉴定
 

      鉴定机构受理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
 

      择取鉴定人
 

      司法鉴定机构受理鉴定委托后,应当指定本机构中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委托人有特殊要求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从本机构中选择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二名司法鉴定人共同进行鉴定;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的鉴定事项,可以指定或者选择多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鉴定人的回避
 

      司法鉴定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委托人、委托的鉴定事项或者鉴定事项涉及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其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应当回避。
 

      司法鉴定人自行提出回避的,由其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要求司法鉴定人回避的,应当向该鉴定人所属的司法鉴定机构提出,由司法鉴定机构决定。
 

      委托人对司法鉴定机构是否实行回避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撤销鉴定委托。
 

      鉴定的实际操作
 

      司法鉴定人在进行鉴定的过程中,需要对女性作妇科检查的,应当由女性司法鉴定人进行;无女性司法鉴定人的,应当有女性工作人员在场。
 

      在鉴定过程中需要对未成年人的身体进行检查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对被鉴定人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的,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者被鉴定人的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到场。
 

      对需要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由不少于二名司法鉴定人提取,并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鉴定时限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
 

      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间可以延长,延长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
 

      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完成鉴定的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出具司法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在完成委托的鉴定事项后,应当向委托人出具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文书的制作应当符合统一规定的司法鉴定文书格式。司法鉴定文书应当由司法鉴定人签名或者盖章。多人参加司法鉴定,对鉴定意见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
 

      司法鉴定文书应当加盖司法鉴定机构的司法鉴定专用章。
 

      司法鉴定机构出具的司法鉴定文书一般应当一式三份,二份交委托人收执,一份由本机构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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