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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止鉴定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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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交通事故中,免不了要进行各种司法鉴定,比如受害人的伤残鉴定。受害人或法院可以委托具有合法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相关项目鉴定。鉴定机构在受理当事人的鉴定申请后,一般情况下不得擅自终止鉴定,但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1)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2)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3)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4)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5)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6)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7)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8)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9)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从上面终止鉴定的情形可以看出,大部分是基于委托人存在“过错情形”才导致司法鉴定采取终止鉴定方式的。因此,只要委托人在委托鉴定的过程中,先履行好自己应尽的义务,比如提供合法有效的鉴定材料等,司法鉴定机构一般不会擅自终止鉴定。

      当然,终止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书面通知委托人,说明理由,并退还鉴定材料,并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根据终止的原因及责任,酌情退还有关鉴定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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