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机构受委托对受害人进行伤残鉴定,能在进行鉴定的途中终此鉴定?当然可以,对此《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已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在何种情形下司法鉴定机构可以终止鉴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27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在进行鉴定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终止鉴定:
(一)发现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不合法或者违背社会公德的;
(二)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真实或者取得方式不合法的;
(三)因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或者因鉴定材料耗尽、损坏,委托人不能或者拒绝补充提供符合要求的鉴定材料的;
(四)委托人的鉴定要求或者完成鉴定所需的技术要求超出本机构技术条件和鉴定能力的;
(五)委托人不履行司法鉴定协议书规定的义务或者被鉴定人不予配合,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六)因不可抗力致使鉴定无法继续进行的;
(七)委托人撤销鉴定委托或者主动要求终止鉴定的;
(八)委托人拒绝支付鉴定费用的;
(九)司法鉴定协议书约定的其他终止鉴定的情形。
对于是否退还鉴定材料以及鉴定费用的问题,《司法鉴定程序通则》也有明确规定。司法鉴定机构不能以口头通知委托人终止鉴定,而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并且必须说明理由。对于委托人委托鉴定机构时所交的鉴定材料应当全部退还,但是鉴定费用可根据具体的终止原因和责任,酌情予以退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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