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定时机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的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伤残鉴定的委托方式
交通事故伤者委托鉴定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行委托,即在起诉之前自己委托鉴定机构,二是法院委托,即在法院受理案件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鉴定。自行委托鉴定机构的,要注意选择信誉卓越、办事公正的司法鉴定机构。
伤残鉴定的内容
伤者在委托鉴定机构对其伤残级别进行鉴定时,可以同时委托后续治疗费、护理级别、误工损失日等内容的鉴定。
鉴定材料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包括入院记录、出院记录、出院小结、病历本、疾病诊断证明书、损伤诊断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伤者的身份证或户口簿等
受理决定
《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15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对符合受理条件的鉴定委托,应当即时作出受理的决定;不能即时决定受理的,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通过信函提出鉴定委托的,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并通知委托人;对疑难、复杂或者特殊鉴定事项的委托,可以与委托人协商确定受理的时间。
鉴定时限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在与委托人签订司法鉴定协议书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完成委托事项的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的技术问题或者检验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该机构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鉴定时间,延长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申请重新鉴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九条的相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接受委托进行重新鉴定:
(一)原司法鉴定人不具有从事原委托事项鉴定执业资格的;
(二)原司法鉴定机构超出登记的业务范围组织鉴定的;
(三)原司法鉴定人按规定应当回避没有回避的;
(四)委托人或者其他诉讼当事人对原鉴定意见有异议,并能提出合法依据和合理理由的;
(五)法律规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需要重新鉴定的其他情形。
接受重新鉴定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资质条件,一般应当高于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
但是,根据第30条的相关规定,委托人同意的,也可以委托原司法鉴定机构,由其指定原司法鉴定人以外的其他符合条件的司法鉴定人进行。
同时,根据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进行重新鉴定时,司法鉴定人应当回避:
(一)有本通则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
(二)参加过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的;
(三)在同一鉴定事项的初次鉴定过程中作为专家提供过咨询意见的。
申请补充鉴定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根据委托人的请求进行补充鉴定:
(一)委托人增加新的鉴定要求的;
(二)委托人发现委托的鉴定事项有遗漏的;
(三)委托人在鉴定过程中又提供或者补充了新的鉴定材料的;
(四)其他需要补充鉴定的情形。
补充鉴定是原委托鉴定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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