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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鉴定申请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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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交通事故中,检验、鉴定是不可缺少的环节之一,当事人的精神状况、事故受害人的尸体、现场物品等都需要经过专业的鉴定予以确定。而鉴定的结论,对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交通事故索赔有很大的影响作用。关于鉴定的申请事宜,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鉴定申请人

    交通事故中,应由公安交管部门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如果对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后才决定需要检验、鉴定的,还应报经上一级交管部门批准方可进行。


    鉴定委托的时间

    一般情况下,公安交管部门的鉴定委托应在事故现场调查结束之日起3日内进行,如果是尸检,则应该在死亡之日起3日内委托。
 

    鉴定机构

    受委托的鉴定机构应是具备相应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涉及精神病的鉴定,应当有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


    重新鉴定的申请人

    当事人对鉴定结论有异议,自行请求重新鉴定,但须经县级公安交管部门负责人批准。重新鉴定以一次为限。


    重新鉴定申请的时间

    当事人应当自公安交管部门送达之日起3日内申请重新鉴定。


    重新鉴定的机构

    重新检验、鉴定应当另行委托检验、鉴定机构或者由原检验、鉴定机构另行指派鉴定人。因为重新鉴定是基于当事人不服原鉴定结论而提供的救济程序,因此,重新鉴定的机构或鉴定人员应当避开原来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方能确保重新鉴定的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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