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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两类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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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可以包括两类,一类是因交通事故直接导致的事故损害赔偿,另一类是工伤赔偿,两大类都与受害人遇到交通事故有关,但二者不是一个概念,其引发的原因、导致的结果以及处理的程序都不一样。而由事故损害的两次赔偿往往也需要两次鉴定为依据,一是事故导致的受害人的伤残鉴定,一则是因事故导致受害人劳动能力受损的劳动能力鉴定。

      两次鉴定相互间的关系。

      一、共同点。

      (一)二者都是作为因交通事故导致赔偿的直接依据。

      1. 鉴定结论既可以作为和解的依据也可以作为诉讼的依据。

      2. 伤残鉴定结论是计算人身损害赔偿中伤残损害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用和精神损害赔偿的主要依据;劳动能力鉴定是交通事故所致工伤损害赔偿必不可少的程序和依据。

      (二)事故的鉴定时机大都以医疗终结期为标准。

      医疗终结期也即医疗机构或是专业医生,根据专业知识得出的病人经过必要的医疗措施后,认为病情基本稳定不需要继续接受治疗的日期。

      (三)二者都需要由具有相应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

      无论是伤残等级的鉴定还是劳动能力的鉴定都需要有专业的人士进行,前者需要有专门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医生,后者需要专门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进行,实际上也是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和医生。

      二 、不同点。

      (一)鉴定机构不同。

      伤残等级鉴定需要专门的医疗机构和医生通过自身的经验和知识作出,而劳动能力鉴定需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综合受害人的各种具体情况作出等级判断。

      (二)鉴定事项不同。

伤残鉴定主要针对的是医疗终结期后患者身体生理功能的残损情况以及精神上的损失等客观存在的损失,而劳动能力鉴定针对受害人经医疗终结期后身体存在的可劳动、可工作能力的大小以及有无,从受害人本身的主观能力出发。

      (三)二者执行的鉴定标准不同。

      伤残鉴定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标准作出,而劳动能力鉴定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以及《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作出。

      两类鉴定,特殊情况下,受害人可以同时获得人身损害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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