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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的处理过程中,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当事人的生理、精神状况、伤情、死者的尸体以及发生事故时车辆的行驶速度、现场留下的痕迹、物品等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鉴定申请。对鉴定结论不服的还可以申请重新鉴定,但重新鉴定仅以一次为限,且需经过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另行指派或委托其他具有鉴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机构进行。
当事人鉴定申请的条件需满足三点,包括合理的鉴定申请理由、必要的鉴定项目有利于案件事实的查清以及切实可行的鉴定内容。在交通事故的调查过程中,公安机关认为有必要进行鉴定的,可以自行鉴定。
委托鉴定的人员一般为公安机关的鉴定职员,在公安机关无法完成的情况下,可以委托有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
对当事人精神状况的鉴定,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交通事故致残对伤残等级的评定,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进行;对物品财产损失有争议的,由具有评估资格的评估机构进行;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对尸体的解剖应征得亲属的同意,且尸体的检验不得在公众场合进行,检验完成后十日内通知亲属办理丧葬事宜。
当事人要自行进行鉴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其介绍已备案且具有鉴定资格的机构,当事人可自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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