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鉴定费是受害人因为交通事故伤害向司法鉴定机构申请伤残鉴定需要花费的费用,一般在几百元到几千元不等。伤残鉴定费因交通事故致害而产生,因此,根据侵权财产损害赔偿原则,受害人可以向法定的赔偿义务人索赔。
伤残鉴定有自行鉴定和指定鉴定之分。自行鉴定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或是其法定代理人私下委托鉴定机构对受害人是否构成伤残进行鉴定,而指定鉴定是指人们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经当事人的申请或是出于案件需要指定相应的鉴定机构对受害人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及其大小进行鉴定。对于自行鉴定结论,如果当事人提出异议并被人民法院接受或是人民法院认为自行鉴定结论有错误不予认可的,该自行鉴定结论的证据效力即为0,依附于自行鉴定结论上的伤残鉴定费也即不被认可。在法院指定鉴定的情况下,除非有相反证据,鉴定结果即可视为有效的证据被人民法院所采用。
伤残鉴定费基于受害人伤残这一事实而产生,如果受害人伤残这一事实不存在,那么,自然无伤残鉴定费一说。基于此,可以得出:如果受害人自行鉴定的伤残等级被人民法院否认,那么,伤残鉴定费赔偿也就不被支持。
受害人自行鉴定存在风险,如果法院认可最后一次伤残鉴定结果(存在多次伤残,包括自行或是指定),即使后期存在伤残并被认定存在鉴定费,那也只赔偿最后一次的鉴定费损失。为了保障自行鉴定的可靠性,委托专业律师介入协助鉴定就比较自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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