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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行伤残鉴定申请应注意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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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交通事故致残的受害者,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的,有权向赔偿义务人请求赔偿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等费用。
 

      对于这些赔偿的费用的金额法律都有明确的规定。其中,残疾赔偿金、护理费、被扶养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均需待受害人的伤残鉴定确定之后,才根据相应的标准计算相关金额。因此,交通事故的当事人不可忽视伤残鉴定这一步骤。
 

      首先,应选择好鉴定时机。鉴定过早或过晚都可能导致伤情鉴定的标准与实际受损的程度不一的情形,这样将不利于受害人的进行索赔。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的规定, 评定时机应以事故直接所致之损伤或确因损伤所致的并发症治疗终结为准。对治疗终结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办案机关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鉴定,确定其是否治疗终结。
 

      其次,伤情鉴定申请人包括受害人本人、近亲属和授权代理人。在伤残鉴定申请书中,如果授权委托人为律师的,一般列明其工作的即可,如果是一般代理人的,则需要更为详细的信息,包括户籍所在地等。同时,应注意的是,委托代理人不得超过两人。
 

      再者,选择鉴定机构。不同的地区之间,司法鉴定机构在伤残评定标准上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形。一般的情况下,事故当事人只能在受伤地或住院地的死法机构进行伤残鉴定,因此,当事人在选择鉴定机构时应优先选择合法并有鉴定资质、信誉卓越、办事公正的鉴定机构。如果当事人选择的鉴定机构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具备的相应的资质的 话,可能导致其出具的鉴定结论不为法院采信,这对于受害人而言是极其不利的。
 

      最后,收藏、保存好鉴定结论。伤残评定结论对于受害人的索赔十分重要,这将是计算受害人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费、护理费等费用的依据,当事人一定要保存好,以便在诉讼过程中作为强有力的证据佐证赔偿请求的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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