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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0条相关规定,交通事故的当事人因伤致残的,在治疗终结后,应当由具有资格的伤残鉴定机构评定伤残等级。
只有当事人申请评定的,有关机关才考虑是否评定,不申请的不认为是伤残而视为一般受伤,在事故处理的赔偿过程中就不再考虑致残者的残疾赔偿金,残疾用具费等。
所谓的治疗终结,是指医院认为经过治疗后,受伤者的身体技能已经恢复到极限,且伤情已经稳定,不可能再好转或恶化。至于康复和疗养的时间则不能计算在内。治疗终结之日应以医院证明上的日期为准。
伤残评定人员对被鉴定人伤残检查的工作一般包括如下内容:
1、首先是一般检查即检查被鉴定人的一般状态,包括其发育状况、意识状态、身体成长及其营养、面部表情、行走步态及呼吸、脉搏、体温等常规检查。
2、其次是各部位的检查,主要是伤者损伤部位进行检查,记录检查测量的数据。
3、然后是相关材料的参阅,主要是之前的病历材料,比如X光片、CT片等。
4、如果之前的病历材料不足,或不足以进行伤残评定的,可以做进一步的实验室检查。
5、再是向伤者了解事故案情,加以辅助评定工作。
6、最后综合以上工作,进行分析评断,作出评定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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