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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鉴定的委托及所需的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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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受伤人员委托鉴定机构的方式有两种:一是自行委托,即在起诉之前受伤人员自己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二是法院委托,即受伤人员在起诉到法院后,申请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时,会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该份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如果委托鉴定的事项是属于重新鉴定的,也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委托机构确定以后,委托人需要向鉴定机构提供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材料,并需要对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那么到底需要哪些材料呢?

      1、入院记录;

      2、出院记录;

      3、出院小结;

      4、病历本;

      5、疾病诊断说明书;

      6、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7、交通事故认定书

      8、伤者身份证或户口簿。对被抚养人的劳动能力进行鉴定时,还应携带其身份证及户籍证明和有关政府部门的证明。

      9、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委托书中说明。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后,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受理。

      如果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完整齐全的,鉴定机构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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