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终结期。
医疗终结期是临床医学上对患者伤情基本稳定的一个判断,是对患者医疗结束的开始,同时也是作为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与工伤能力鉴定的开始期。当医疗机构或则是主治医生认为患者不再需要打针吃药或是其他的康复性治疗手段,那么可以认定医疗终结期满。
二.医疗终结期依据。
医疗终结期的依据的判断医疗终结期成立的条件:
㈠ 有医疗机构或是主治医生作出专业的判断。
㈡ 患者的伤情基本康复,不再需要特殊的医疗措施。
三.鉴定机构的选择影响鉴定级别。
不同的伤残鉴定机构其实际操作的标准可能会有所不同,这样的话可以影响伤残的等级,例如实践中,对于同一种伤情可上可下时,有的机构选择“就高不就低”原则,有的机构选择“就低不就高”,原则;两种原则导致的鉴定结论不尽相同,伤残等级的不同,使对于赔偿款会有大的差异。
㈠ 受害者需选择有合法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
不拥有合法的鉴定资质,其作出的鉴定结论肯定不会被法院采纳,受害人在选择鉴定机构时,一定要审核其是否是依法成立的鉴定机构。
㈡ 受害者需选择对鉴定项目有鉴定权限的鉴定机构。
鉴定人如果对某些具体的鉴定项目没有鉴定权限,那么其做出的鉴定结论违法,不具备证据效力。
㈢ 受害者可以选择名声信誉好的鉴定机构。
名声较好的鉴定机构其经验丰富,效率好,其做出的鉴定结论易于被法院接受。
㈣ 当事人的就近选择。
对于后期可能需要的补充鉴定或是重新鉴定的,如果鉴定机构近的话,对于材料的提取与收集、送达,和鉴定人出庭
选择司法鉴定机构有两种方式,一种是自行委托鉴定,一种是在开庭后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鉴定,当事人对于法院的委托鉴定机构往往没有选择权,因此,出于鉴定机构对受害人利益的重大相关性,当事人可以选择最优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最大程度的扩大自己的合法权益,适当必要时,建议委托律师帮忙或是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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