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是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下称《评定》)中的概念,是指交通事故受害人因事故伤害导致的身体残废程度,更确切的说是其精神、生理功能和解剖结构异常及导致其生活、工作和社会活动能力不同程度丧失,是处理交通事故赔偿争端的依据之一。
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可知,在计算交通事故人身伤害赔偿项目时,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都是根据受害人的伤残大小程度确定的。因此,在受害人构成伤残的情况下,就可以获得相应的与伤残相关的赔偿项目赔偿。
伤残等级结论需要通过鉴定得出,相应的司法鉴定部门为具有临床医学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鉴定的依据为《评定》级相应的司法鉴定经验,通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进行分析得出的综合性判断,将检验结果、分析意见和评定结论形成书面文书:司法鉴定意见书。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之规定,鉴定意见是民事诉讼证据之一。
各地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不同,当事人可以上网查询地方相应的鉴定机构。在选择鉴定机构时,需要选择那些有合法的鉴定资质、信誉好的鉴定机构,而且最好是离诉讼地法院近的鉴定机构,以防未来需要鉴定人出庭作证。
值得一提的是,不同鉴定机构对同种伤情是否构成伤残等级及其大小可能标准理解上有不同,对于伤残鉴定,受害人最好在专业律师的指导下进行相关事宜。
全国交通事故伤残鉴定律师咨询热线:(微信:akyypk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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