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有两种委托方式:由当事人在起诉前自行委托伤残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和向法院起诉后申请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
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委托鉴定,应提供其身份证明、鉴定委托书和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等。在对伤者进行伤残鉴定时,伤者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入院记录;
二、出院记录;
三、出院小结;
四、病历本;
五、疾病诊断证明书;
六、损伤初期和治疗终结后的CT、X片及诊断报告;
七、交通事故认定书;
八、伤者身份证或户口簿;
九、伤残鉴定委托书。伤残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对治疗尚未终结,因调解需要提供赔偿依据的,在委托书中说明。
委托人向司法鉴定机构提供的材料应当真实、合法。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鉴定材料后,经审查认为委托事项符合本鉴定机构业务范围的且鉴定用途合法、所提供材料真实、完整的,该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委托人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的,在材料补充齐全后,可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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