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交通事故受害者而言,医疗终结期是指医疗单位或主治医生根据其医学经验,判定病人或是交通事故事故伤残者诊断治疗过程的基本结束,整体而言是对伤残者检查、确诊、药物治疗、手术治疗以及术后的必要医疗维护等医疗手段的结束。
确定医疗终结期需要考虑的因素:
(一)医疗终结期不以是否出院为标志。
出院并不代表医疗终结期的到来,患者完全可以存在院外治疗的情形,出院可以是医疗的一个阶段,例如,当医院床位紧张的时候,往往就存在这种情形,医疗终结期必须以医疗机构或是主治医生的医学判断为标准。
(二)医疗终结期是依据伤者的实际伤情来判定的。
病情相对稳定是判断患者是否继续需要治疗的一大因素,如果病情持续反复或是经医疗机构或是主治医生判定需要继续治疗的,就不能认定医疗终结期终结。
(三)医疗终结期由相关的医疗单位或是主治医生判定。
对医疗终结期的断定属于专业断定,医疗终结期以患者的实际伤情来判断,实际伤情需要专业临床检查和判断,法院或是交通部门等都无权做决定。
(四)医疗终结期满后,受害人可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从而获得工商保险赔偿。
医疗终结期满,如果受害人涉及到工伤,那么在通过伤残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后,受害人可以根据相关的条件分别获取赔偿,即最终获得两份赔偿。
(五)医疗终结期的时间可以为几周,几天甚至于几个月或1年以上。
例如《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里列举了各种不同种类伤情的医疗终结期,对外伤疾病角膜异物的医疗终结时间为3天—1个月,而对而对特重度的化学性皮肤灼伤则可以为24个月,因此,医疗终结期没有统一的固定时间限制。
(六)医疗终结期医疗是确认伤者是否病情稳定和伤残等级的重要依据,和申请交通事故赔偿和工伤赔偿的摘要依据。
医疗终结期对于因侵权遭受损害的受害者是一个重要的概念,搞混医疗终结期对受害人极为不利,必要时,可以请律师做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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