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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终结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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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医疗终结期是一个结论,而医疗终结依据是对这个结论的一个判断标准,也可以说是评定依据,虽然医疗终结期是医疗机构或是主治医生给出的,但是在法律上,各地对医疗终结评定的依据往往有明确的规定。

      以《广东省职工外伤、职业病医疗终结鉴定标准》为例,其对各种伤病的医疗终结依据做出了标准的罗列,无论是医疗机构和还是主治医生的终结期结论,要想达到法律上的后果,也得符合该鉴定标准规定的标准。诸如:

      骨科疾病的终结评定依据:

      ⑴ X光片证实骨折已愈合;

      ⑵ 窗创口愈合,关节活动达到功能范围;

      ⑶ 关节肿胀消退,积液吸收,关节活动不受限,无关节交锁症状。

      ……………..

      心胸外科疾病的终结评定依据:

      ⑴ 创口愈合,血胸、血心包基本吸收,心功能稳定;

      ⑵ 创口愈合,症状体征消失;

      ⑶ 血肿吸收,维持脏器基本生理功能。

      ………………

      眼科疾病的终结评定依据:

       ⑴ 眼球基本复位,或突出不能复位而损伤已临床治愈;

      ⑵ 灼伤创面愈合;

      ⑶ 眼结膜异物除去,创口愈合或遗有散在细小异物,不能摘除。

      ……………….

      由以上给出的一些评定依据,我们可以得出,医疗终结期的结论不代表患者身体状况的完全康复,只是一个基本的稳定状态,患者要完全康复,还会需要一些后期的调养与辅助医疗措施,但法律上确定医疗终结期是从受害者的利益角度出发的。对于因事故致伤残的,确定医疗终结期方便患者进行伤残鉴定或是工伤能力鉴定,从而更快也更好的寻求伤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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